第一条 为了规范景区导游讲解工作,保护旅游者及讲解员的权益,根据国务院《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结合景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旅游景区景点是指设有专门管理服务机构负责管理的,自然景观或人文景观相对集中,供旅游者观光、游览、休闲的区域。
第三条 在景区从事讲解工作前,要参加学习培训,努力提升业务水平。
第四条 持有导游证或讲解证的导游讲解人员应规范保管和使用导游证或者讲解证,严禁随意转借、涂改、伪造导游证或者讲解证和未经批准擅自使用导游证或者讲解证外出从事讲解活动。
第五条 导游讲解人员进行讲解活动时,必须佩戴导游证或者讲解证。
第六条 导游讲解人员进行讲解活动时,应当着装整洁,礼貌待人,尊重旅游者的宗教信仰、民族风俗和生活习惯。
第七条 10人以上旅游团队,需持扩音器向游客进行讲解。
第八条 散客或团队需要导游讲解人员进行活动时,客服部导游讲解人员管理部门可收取讲解费,收取标准为:每个讲解员200元/团。
第九条 导游讲解人员应严格服从景区的日常工作安排,遵守景区关于团队运行中的相关注意事项,自觉维护景区利益,积极以优质的服务接待各方游客。严禁随意挑团、甩客。
第十条 导游讲解人员进行讲解活动时,不得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
第十一条 导游讲解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游览线路和游览内容进行讲解服务,不得擅自减少服务项目或中途终止讲解活动。若旅游者中途自愿减少游览内容或终止讲解服务的,导游讲解人员应请旅游者以书面形式确认。
第十二条 讲解内容及语言应规范准确、健康文明;不得在讲解中有恐吓及强迫游客的言词。
第十三条 旅游者对导游讲解人员违反本制度的行为,有权向景区管理机构进行投诉。景区客服部导游讲解人员管理部门对导游讲解人员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将进行及时调查和据实处理。
第十四条 违反上述制度,由景区管理部门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处罚:
(一)对导游讲解人员未经批准,未经请假外出或无故连续缺勤(未经请假外出或无故连续缺勤视同旷工处理)和旷工15天以上的,将按照公司人事考勤相关制度予以处理。
(二)对导游讲解人员带团讲解中,未佩戴证件或未按照要求配带扩音器的纳入月度绩效考核,扣绩效3分。
(三)对导游讲解人员不服从工作安排,随意挑团、甩客的,将对第一次不服从安排者扣绩效5分,第二次不服从安排者将予以停团整顿,达到三次者作除名处理。
(四)对导游讲解人员在讲解过程中因服务质量引起游客投诉的,无重大影响的扣绩效3分,并责令停团整顿,并作出书面检查,并经学习合格后方可重返讲解岗位。
(五)对造成游客投诉或重大影响的,扣绩效10分,并责令停团整顿,并经学习合格后方可重返讲解岗位。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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